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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安全帽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物无许可证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成都双流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7 12:48: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6次

  2023年02月10日当事人向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了一票出口货物品名安全帽数量1260个成交方式FOB申报总价138600美元汇率6.7602折合人民币93.7万元。准备经成都双流国际机出口至俄罗斯。2023年03月15日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查验后将该票货物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鉴定经鉴定该票货物安全帽均属于军品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你单位无法提供《军品出口许可证》。

  另查明2023年03月你单位曾被梅山海关以未经许可出口国家管制物项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1.98万元。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信息企业情况说明,你单位被梅山海关行政处罚的告知单和决定书复印件询问笔录双流机场海关查验记录、归类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由此认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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