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数量2000个,价值2109元人民币,重 9.04公斤。经海关现场查验,实际商品为医用一次性口罩。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医用口罩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当事人将医用口罩申报为非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0.02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