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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榴莲价格申报不实低保价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30 12:41: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5次

2021年,因泰国榴莲收购价格较高,为少缴税款、赚取非法利益,当事人开始实施低报价格进口泰国榴莲。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与他人通谋经由一般贸易渠道低报价格进口泰国榴莲16柜,低报价值1290308.5元(合129.03万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16127.77元(合11.61万元)。当事人低报价格实施报关,赚取违法所得2.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 第二项所列的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罚款5万元;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4万元;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8万元;没收走私货物榴莲。鉴于走私货物已销售,无法予以 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即129.0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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