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26日、2021年12月17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三票钢制仓储笼,申报商品编号为7326909000,每票均申报出口160个钢制仓储笼,申报单价分别为644.63美元、645.64美元、650.72美元,申报总价分别为103140.80美元、103302.40美元、104115.2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三票报关单实际单价分别为人民币644.63元人民币、645.64元人民币、650.72元人民币,实际总价分别为103140.80元人民币、103302.40元人民币、104115.20元人民币。因报关员工作疏忽,将货物单价、总价的币制错误申报为美元。发现币制申报错误后,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申请将商品单价、总价的币制由美元修改为人民币。该币制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经海关计核,报关单项下商品货物价值合计294191.33元人民币。因币制申报不实可能多退税款218108.89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当事人代理报关出口货物币制申报错误,其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