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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小茴香不能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梧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2:24: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7次

    2021年3月19日,当事人向梧州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品名为小茴香(未磨),共计2160包,净重54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0909619010。经查,进口以上货物需要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当事人在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经梧州海关计核,该票小茴香货物价值为39.662918万元。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三十二条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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