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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腰果未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2:31: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1次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向东兴海关申报进口两票“康源蓝盐焗腰果”,贸易方式“边境小额”,商品均为预包装食品,共计5600千克,申报金额为42620美元,2020年12月31日已完成通关手续。因工作疏忽大意,漏将境外出口商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登记在《食品进口和销售台账》,导致未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相关信息情形的发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另当事人已于2021年7月22日及时整改,将《食品进口和销售台账》上的境外出口商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登记完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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