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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红酒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擅自销售西永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6 12:32: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39次

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2021年2月25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3票红酒,3票报关单共进口红酒7380瓶,货值为221813元。随后,当事人在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货物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情况为:销售2880瓶高地庄园干红葡萄酒至聚;销售1500瓶鹏特拉城堡干红葡萄酒至重庆,剩余1500瓶存放;销售750瓶郎拓城堡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和750瓶郎拓城堡西拉干红葡萄酒至重庆。经调查,当事人擅自销售红酒的行为共计销售红酒货值189736.5元,公司从中获利7164.84元。

以上事实有查问笔录、报关资料、企业盈收统计表、当事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在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3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164.8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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