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芜湖综保区内经营进口跨境电商业务过程中,在芜湖海关备案保税账册项下商品有140项与仓库实际存量不符。其中:阿玛尼红管唇釉等138项商品数量短少,日本黛珂/COSME DECORTE防晒霜60g及日本黛珂/COSME DECORTE防晒霜60ml这2项商品在账册填制时相互混淆。关于阿玛尼红管唇釉等138项商品数量短少的原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经计核:该138项数量短少商品价值共计59956.48元,应缴税款9564.58元。账册中日本黛珂/COSM EDECORTE防晒霜60g及日本黛珂/COSME DECORTE防晒霜60ml这2项商品相互混淆,系当事人疏忽大意填写错误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价值计核说明,保税账册备案表,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过往处罚决定书。
(二)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公司员工的查问笔录。
(三)海关检查记录。
当事人备案保税账册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其保税账册下138项海关监管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疏忽大意填写错误,导致账册内2项商品相互混淆,鉴于该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对该部分行为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