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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铁模具品名申报不实未按旧机电报检违反检疫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8 19:38: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5次

2023年4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两批铁模具等货物。在报关单号为中,01项申报品名为铁模具,申报商品编码为8480719090,申报数量为1套,申报价格为150美元;02项申报品名为铝模具,申报商品编码为8480790090,申报数量为2套,申报价格为300美元。经查验并送检,《检测报告》显示, 01项实际品名应为旧铁模具、02项实际品名应为旧铝模具,均属于旧机电产品。

在报关单号为中,01项申报品名为铁模具,申报商品编码为8480719090,申报数量为11套,申报价格为1650美元;02项申报品名为铝模具,申报商品编码为8480790090,申报数量为25套 ,申报价格为3750美元。经查验并送检,《检测报告》显示, 01项实际品名应为旧铁模具、02项实际品名应为旧铝模具,均属于旧机电产品。

当事人上述品名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未按旧机电报检以及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接受卫生检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货物价值分别为450美元(折合人民币3091元)、5400美元(折合人民币37088元),共计40179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 清单、发票、查验记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分别科处人民币1.3万元、1.5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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