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易拉盖一批,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境载货清单,由粤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申报货物为易拉盖规格202CDL型、数量15422400个、总价人民币1452327.41元,实际货物为易拉盖规格SOTCDL202型、数量7711200个、总价人民币726163.7元。你公司以上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项科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