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第8项货物大枣申报数量1210千克,实际出口重量为510千克;第23项货物三七粉,申报数量1200千克,实际出口重量为600千克;报关单第10项芡实申报数量450千克,第24项核桃申报数量200千克,第25项雪莲子申报数量450千克,第31项黑枣申报数量220千克,均未见出口。另查获未申报货物腊肠750千克、腊肉465千克、虾米730千克、鱼干432千克、鱿鱼丝180千克、鸭肾100千克、腊鸭腿25千克,未申报货物均为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虾米、鱼干、鱿鱼丝等共7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6776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