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12月 2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6506100090,申 报商品名称为头盔,申报数量为300个,申报总价为 30600美元(FOB价)。经鉴定,该批货物军用特征明显, 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13.1.1.2项下B类防护装具,须凭 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单、报关单证资料、情况说明、 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商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 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 第1页,共2页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084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学院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