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检验检疫  > 正文
 
申报出口电熨斗等逃避商品检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1 20:33: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2次

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涤纶布、电熨斗、人造革方向盘套等一批小商品货物,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查验,实际货物为稀释液、钢卷、粉饼和疑似枪形物等,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经鉴定,该疑似枪形物中型号 K17(2880支)、型号HC-777(14040支)认定为仿真枪,取样消耗共6支。经查,该仿真枪货值1.692万元(币种均为 人民币),当事人明知该枪形物可能属于违禁品情况下,为赶船期,仍将该仿真枪隐瞒申报出口,违反国家进出境禁止性规定;出口货物粉饼、稀释液出口需要商品检验,货值3.072万元,为逃避商品检验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钢卷未申报,货值0.6万元,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仿真枪扣押实物、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 材料、查验记录、装载清单、银行交易记录、仿真枪认定 书、聊天记录、订货合同、扣留清单、查问笔录、违法处 罚记录、权利义务告知书、认错认罚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仿真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 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一) (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 182号)第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仿真枪 (16914支)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出口粉饼、稀释液的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 五条的规定,并已构成同法第三十二条所列之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 (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 1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出口钢卷的申报不实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已构成同法第八 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科处没收仿真枪 (16914支),并处罚款总计人民币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1月23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