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检验检疫  > 正文
 
申报出口儿童三轮车等逃避商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1 20:53: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9次

2023年12月 1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儿童三轮车、透明胶带、光波炉等一批小商品货物,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查验,实际货物为洗发水、护发素、发蜡、饮料等。经查,洗发水、护发素等商品出口需要商品检验,当事人为逃避商检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违反商检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 装载清单、聊天记录、订货合同、查问笔录、违法处罚记 录、权利义务告知书、认错认罚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已构成 同法第三十二条所列之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 1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02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