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 1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拔毛器、发夹、发网等一批小商品货物,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查验,实际货物为眼影、发膜、腮红等,有申报不实行为。 经查,眼影、发膜、腮红等货物出口需要商品检验,当事人为逃避商品检验未向海关如实申报。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 装载清单、订货合同、查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认错认罚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当事人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已构成 同法第三十二条所列之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 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