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 1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玻璃空瓶、塑料电脑保护壳、耳机等一批小商品货物,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查验,实际货物为粉饼等,有申报不实行为。经查,粉饼出口需要商品检验,当事人为逃避商品检验未向海关如实申报。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 装载清单、订货合同、查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认错 认罚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已构成 同法第三十二条所列之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 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