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 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期间,当事人以“网购保税进口” (1210)监管方式进口大正制药口腔溃疡贴3496件,申报税则号列有33079000、34021100、38089400、33074900, 申报适用跨境综合税率9.1%;进口UYEKI威奇除螨清洁喷剂14765瓶,申报税则号列为30051090,申报适用跨境综合税率9.1%。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上述大正制药口腔溃疡贴实际税则号列应为3004320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需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上述除螨清洁喷剂实际税 则号列应为38089910(关税税率9%,增值税税率2019年为10%、2020-2022年为9%,需提供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上述货物均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清单》内商品,不允许通过“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进 口,应通过“一般贸易”监管方式进口。且当事人进口时未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经计核,当事人于2020年6月9日申报进口的口腔溃疡贴货物价值人民币163.6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64元; 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申报进口的口腔溃 疡贴货物价值人民币235770.8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 8069.58元。2019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期间申报进口的除螨清洁喷剂货物价值人民币918090.1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1153.22元;2020年10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期间 申报进口的除螨清洁喷剂货物价值人民币506150.7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9368.75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电子数据、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违规记录查询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贸易方式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项所列之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择其重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定性处罚。
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 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在 2022年3月21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 (2022年4月10日至2022年8月12日期间)又实施进口除螨清洁喷剂税则号列、贸易方式申报不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条第三 项规定之从重处罚情节。
对当事人于2020年6月9日申报进口口腔溃疡贴、于2019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期间申报进口除螨清洁喷剂申报不实的行为,因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进口口腔溃疡贴及2020年10月13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间进口除螨清洁喷剂申报不实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 定,决定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
对当事人于2022年4月10日至2022年8月12日期间进口除螨清洁喷剂申报不实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 定,决定按一般阶次科处罚款人民币0.05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5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