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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三防漆属于危险化学品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0 12:23: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次

    当事人2024年2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三防漆G1三防漆申报商品编号为3208909010,货物属性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申报CIF总价13320欧元(统计人民币价103535.03元),实征关税10353.50元(关税税率10%),实征消费税4745.36元(消费税税率4%),实征增值税15422.41元(增值税税率13%)。经查,G1货物属性申报错误,实际货物属性应为件装危险化学品,经检测,该货物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为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故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化学品危险性识别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383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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