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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剑杆织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5 16:07: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0次

 2023年10月14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剑杆织机,申报商品编码为8446302000,申报总价为136722.4美元。经海关查验,货物实际为剑杆织机(旧),实际价格为116722.4美元,出口需经卫生检疫,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另查,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所列之情形。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品名并接受卫生检疫,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并认错认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所列之从轻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6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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