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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甲乙酮肟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栎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5 16:2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0次

  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上海等地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编码为2928000090的甲乙酮肟,申报数量955100千克,申报总价1801878.02美元(FOB)。经鉴定,甲乙酮肟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为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经核,该批甲乙酮肟价值人民币11600042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分类鉴别报告,查问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39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12003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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