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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保温杯属于法检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5 18:0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4次

  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保温杯、塑料杯、打气筒等货物,申报商品编码为9617009000、3924100000、8414200000等。经查验,货物实际为保温杯、香水、发油等,其中香水、发油等货物未申报,分别应归入商品编码3303000010、3305900000等。经检测,该批香水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对上述货物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经核,该批香水价值人民币201080元。另经检测,该批发油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需经海关使用鉴定,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经核,该批发油价值人民币12000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货物清单、检测鉴定报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香水未报检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4120元。

  当事人出口发油包装容器未经海关使用鉴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44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56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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