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7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车床等货物。经查,该批货物实际为车床(旧),出口需经卫生检疫,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