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太阳能板、LED灯、搪瓷罐等货物,申报商品编码为8541430000、9405499000、7323949000等。经查验,货物实际为太阳能板、LED灯、牙膏等,其中牙膏、大米、油未申报,分别应归入商品编码3306101090、1006308090、1517909090,上述未申报货物牙膏、大米、油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对上述货物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检验的未申报货物价值人民币108180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货物清单、人工查验记录单、报关单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第 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9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