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以 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4票货物。以上4票货物 申报品名均为“精制乌龙茶”;规格型号均为:“制作方法:原料茶验收-茶储存-拣梗-筛选-人工拣杂-烘培-摊凉-称 量包装 ,内包装每件净重:2.5KG”;数量均为3375千克 (225箱);单价均为每千克56美元;总价均为189000美 元;商品编码均为0902301000。
2023年8月17日,马尾海关查验发现上述4票货物均为 纸箱包装,每个纸箱内装有茶叶6袋,实际重量为2.4千克 *6/箱,每票货物实际数量为3240千克(225箱),与申报重 量不符;每票货物实际总价为181440美元,与申报总价不符。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清单、合同、发票、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查问笔录、报告、查验记录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重量、总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可能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的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 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84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