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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璀璨烟幕香水无法提供进出口证明书影响国家许可证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1 15:56: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6次

  2023年8月21日,当事人向平潭海关以保税电商(1210)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璀璨烟幕香水。无法提供上述商品进出口证明书2023年 11月6日,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认定璀璨烟幕香水中含有胡椒醛成分,进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进出口证明书。经计核,上述两票报关单申报品名为璀璨烟幕香水中含有胡椒醛成分商品共计货值44.3944万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证、发票、采购合同、装箱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未申报货物要素“胡椒醛”成分,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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