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该票申报货物为马蹄油膏。经查,实际有皮革护理剂、营养液、苹果甜菜味维生素糖果未申报,其中营养液、苹果甜菜味维生素糖果均应归入为2309909000,检验检疫类别为M和P,合计总价为3232.05欧元。当事人进口货物未依法报检。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货物清单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