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三苯基膦,申报数量300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为3815190000,。经查,上述三苯基膦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上述货物因当事人原因导致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海关报检。另经查。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以上行为有(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2)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3)《危险特性检测鉴定报告》:(4)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