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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钢砂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9 23:17: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6次

    2023年12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钢砂,申报数量为10吨,中报总价为  美元,中报商品编号7326110000(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经查验并归类,上述货物实际为钢铁粉末,应归入商品编号72052100,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N(出口商品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对上述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2)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3)归类认定书;(4)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41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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