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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铁质摆件未向海关申报检疫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4:09: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5次

2023年12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旧物品,其中第五项货物申报货物名称为铁质摆件(雕像)(旧),数量879千克。经海关查验发现,铁质摆件(雕像)(旧)实际数量为347.5千克,另有531.5千克未申报旧货物12项:吉他(旧)20千克;带框装饰画(旧)130千克;唱片胶片(旧)90千克;屏风(旧)45千克;带卷装饰画(旧)80千克;人偶(旧)10千克;贝壳(旧)2千克;大正琴(旧)9千克;古筝(旧)90千克;木摆件(旧)45千克;毛巾(旧)0.5千克;三味线(旧)10千克。经海关归类,屏风(旧)应归入商品编号9403509990(进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P.M,需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和进口商品检验),人偶(旧)应归入商品编号95030029(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M,需实施进口商品检验),木摆件(旧)应归入商品编号4420199090(进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P.R,需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上述对屏风(旧)和木摆件(旧)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对人偶(旧)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2)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3)归类认定书;(4)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对屏风(旧)和木摆件(旧)未报检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当事人对人偶(旧)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1元整。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11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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