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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工业机器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31 15:29: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1次

  2023年9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工业机器人申报商品编号为842870000,申报数量为1台。经查上述工业机器人实际为旧物品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报卫生检疫构成进口废旧物品未申报卫生检疫行为。另经查工业机器人(旧)属于《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规定的应当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对该批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回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对该批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2)情况说明、(3)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及随附材料、(4)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对当事人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脸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经查,当事人已于2023年11月23日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

  对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口废旧物品未申报卫生检疫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词科处罚款人民币12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晶、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报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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