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压缩机,第一项货物压缩机,申报数量8套,总价10610176日本元,商品编号8414804990(无进口检验检疫类别);第二项货物压缩机,申报数量1套,商品编号8414804990(无进口检验检疫类别)。经海关查验并归类,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4143019,进口检验检疫类别L.M,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对上述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2)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3)归类认定书;(4)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448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