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三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均为沥青混合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715000010,进口关税率为8%,进口增值税率为13%,进口消费税率为1.2元/升,其中报关单项下申报数量为32795314千克,申报总价为10882704美元;报关单项下申报数量为65000000千克,申报总价为22468300美元;报关单项下申报数量为50000000千克,申报总价为17628966美元。经查,上述三票货物实际均应归入商品编号27101999,进口关税率为6%,进口增值税率为13%,进口消费税率为1.2元/升。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单据、查验记录、化验鉴定书、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三票货物进口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0.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