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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工字钢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4 18:36: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3次

  2023年8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两项货物。其中第一项工字钢25768千克商品编号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FOB总价13528.20美元第二项H型钢385350千克商品编号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FOB总价202308.75美元。经查验并归类上述实货第一项工字钢应归入商品编号7216329000(无出口退税、无监管条件),第二项H型钢应归入商品编号7216339000(无出口退税、无监管条件)。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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