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两项货物。其中:第一项工字钢25768千克,商品编号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FOB总价13528.20美元;第二项H型钢385350千克,商品编号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FOB总价202308.75美元。经查验并归类,上述实货第一项“工字钢”应归入商品编号7216329000(无出口退税、无监管条件),第二项“H型钢”应归入商品编号7216339000(无出口退税、无监管条件)。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