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当事人申报出口“虱螨脲”,涉及报关单等19票,申报总价79.17万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32209090(其他内酯,监管条件无,出口退税率13%)。因当事人经办员工疏忽,该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实际应申报商品编号为2924299037(虱螨脲、双苯酰草胺等,监管条件为“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出口退税率13%)。依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兽药GMP证书》(2020兽药GMP证字17011号),当事人所出口的虱螨脲属于兽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口备案即可生成《出口通知单信息表》,无需开展行政许可审批。当事人出口货物虱螨脲税号申报不实,但未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法行为。其中,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9月24日期间涉及报关单共计8票,涉及货物价值共计382.17万元人民币。
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当事人申报出口“酒石酸长春瑞滨”,涉及报关单共计21票,申报税号2939800000(其他生物碱及其衍生物,监管条件为“检验检疫”,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359.17万美元。因当事人经办员工疏忽,该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实际应申报商品编号为2939799091(酒石酸长春瑞滨、硫酸长春新碱、盐酸托泊替康、盐酸伊立替康,监管条件为“检验检疫”,出口退税率13%)。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构成了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其中,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涉及报关单共计7票,涉及货物价值共计928.85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归类认定资料、稽查通知书、兽药GMP证书、农业农村相关主管部门证明、当事人情况说明及企业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虱螨脲税号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附件三《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出口税号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附件三《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