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向武汉、上海等海关申报出口15票“枯草芽孢杆菌(≥5000亿芽孢/克)”,货值人民币5347774元,申报商品编码2309901000,实际应归入3002493020(2021年归入3002903030),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申报出口30票“10000亿活芽孢/克枯草芽孢杆菌母药”,货值人民币46749258元,申报商品编码3808929029,实际应归入3002493020(2021年归入3002903030),申报时未提供电子底帐等监管证件,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相关出口报关单证、海关稽查资料、进出口税则、营业执照、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认错认罚承诺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案件担保金,且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管理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