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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枯草芽孢杆菌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武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5:48: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4次

  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向武汉、上海等海关申报出口15票枯草芽孢杆菌(5000亿芽孢/克),货值人民币5347774元申报商品编码2309901000,实际应归入3002493020(2021年归入3002903030),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申报出口30票10000亿活芽孢/克枯草芽孢杆菌母药,货值人民币46749258元申报商品编码3808929029,实际应归入3002493020(2021年归入3002903030),申报时未提供电子底帐等监管证件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相关出口报关单证、海关稽查资料、进出口税则、营业执照、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认错认罚承诺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案件担保金且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管理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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