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3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梅沙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1项“汽车高位刹车灯”,发票价格为52391.74元人民币,因币制报错,误申报为52391.74美元。上述货物出口后,当事人按错报金额办理了出口退税,多退税36413.29元。2023年11月,当事人在海关稽查发现上述申报错误后,对多退税金额全部进行了退税冲减。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稽查资料、出口退税和网上冲减记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