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0月24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票汽车零配件。其中第15项商品齿圈申报总价1428372元人民币,实际总价应为204420人民币。因当事人员工疏忽,未仔细核对报关随附发票,在申报时将人民币价格币制单位误填为欧元,导致货物总价申报错误。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涉及出口退税税款约159113.76元人民币。调查期间,当事人将多退税款返还相关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核查记录、税务机关证明、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代理申报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