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以7票报关单向荆州海关申报出口“饲料级二水硫酸钙0|0|二水硫酸钙100%(无载体,无活性物质)配制的|25千克/每袋|无中文及外文品牌”共计324吨,申报税则号列均为2309901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共计108842.4美元。案发前,当事人已就除报关单外的其余6票报关单办理了退税,退税金额合计90631.86元人民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说明,上述货物由天然石膏矿经过“洗矿、干燥、破碎、物理去杂、磨粉”等工序制成,成分主含量为100%二水硫酸钙,其原料来源及加工工艺符合《进出口税则注释》第二十五章“本章各品目…只经过洗涤(包括用化学物质清楚杂质而未改变产品结构的)、破碎、磨碎、研粉、淘洗、筛分以及浮选、磁选和其他机械物理方法(不包括结晶法)精选过的货品”的描述及品目2520条文对“生石膏”的定义,因此,该商品税则号列应为列明的25201000(出口退税率0%)。
经核算,上述涉案货物出口申报价格合计为751758.23元人民币,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导致可能多退税款为96913.28元人民币。2023年9月18日,当事人主动申请缴纳案件类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证及其随附资料、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说明及其安全技术说明、当事人情况说明、相关增值税发票、相关归类依据资料、“荆州关缉担字[2023]1号”《收取担保凭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