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黄石海关于2023年7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稽查发现,2021年12月30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当事人通过28票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武汉新港、上海航交办等口岸海关申报出口松香甘油酯459300千克,申报总价127.62万美元,申报商品编码3806209000(松香或树脂酸衍生物的盐,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实际应申报商品编码为3806300000(酯胶,出口退税率0,需出口检验检疫)。
经调查,上述申报不实的原因系当事人员工错误理解税号含义,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同时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2022年度涉及上述申报不实问题的报关单共计20票,货物申报价格共计5674351元人民币,该部分报关单当事人已实际办理退税,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主动将多退税款全部退还主管税务机关;当事人2023年度涉及上述申报不实问题的报关单共计8票,货物申报价格共计2768474元人民币,该部分报关单当事人尚未实际申报退税。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稽查通知书、商品属性说明及归类联系单、税务部门证明、报检资料、当人情况说明及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28票松香甘油酯时涉嫌税号申报不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还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2022年度涉及的申报不实多退税款已全额退还,2023年度涉及的申报不实尚未实际申报退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且认错认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