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什锦贡菜,申报商品名称均为26875千克,申报净重均为25959千克,申报价格均为人民币2412417元,两票合计申报价格人民币4824834元。
经钦州港海关查验并抽样送南宁海关技术中心进行物种鉴定,检测结果为该两票货物的物种为萝卜。
根据鉴定结果及企业提供的加工工艺和配料,钦州港海关认为该2票报关单项下货物应归入税号2005999990。经海关计核,该2票报关单项下实际货物的货物价值为外贸实际成交的销售金额人民币1765212元,可能多退出口税款人民币275365.98元。
经调查查明,出现上述申报不实的原因在于工作疏忽所致。当事人具有出口退税资质,该两票出口货物均未办理出口退税。在调查阶段,当事人主动向钦州港海关缴纳担保金人民币220300元。
当事人申报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商品编号、价格与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