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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什锦菌菇罐头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8:47: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5次

    2023年8月10日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什锦菌菇罐头,申报商品编码2003901090(监管条件A/B,检验检疫类别:R进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S出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申报件数540件,申报净重12960千克,申报单价12.5美元/千克,申报总价162000美元。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货物中共有 127件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02-01,与属地报检填制的生产日期不同,货值合计 272361.61元。

    经核实,该情事因当事人现场监装人员工作疏忽,未仔细核对信息,误将另一批未进行属地检查的货物装车发运所致。事发后当事人主动申请向海关提供了案件担保金32683元,并于11月14日主动将货物退出监管区。          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但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809元整。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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