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5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泰味道子母含乳饮料(草莓味)等商品一批,该单货物命中目的地查验指令,企业勾选友谊关海关作为执行目的地查验指令海关。
友谊关海关将口岸查验与目的地查验合并开展,经查验发现该票进口报关单第二项货物1482箱泰味道子母含乳饮料(原味)的净含量为170ml/盒,中文张贴标签净含量为110ml/盒,后经调查,仅有证据证明该单中的两箱乳品存在标签不符的情形。
因该车货物为目的地查验货物,卡口系统无法拦截该车,该车可正常刷卡出监管区,该车于2021年6月3日13时33分刷卡出区,该票货物已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检验检疫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处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20.8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