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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含乳饮料标签与商品不符影响检验检疫监管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20:44: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0次

    当事人2021年5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泰味道子母含乳饮料(草莓味)等商品一批该单货物命中目的地查验指令,企业勾选友谊关海关作为执行目的地查验指令海关。

    友谊关海关将口岸查验与目的地查验合并开展,经查验发现该票进口报关单第二项货物1482箱泰味道子母含乳饮料(原味)的净含量为170ml/盒,中文张贴标签净含量为110ml/盒,后经调查,仅有证据证明该单中的两箱乳品存在标签不符的情形。

    因该车货物为目的地查验货物,卡口系统无法拦截该车,该车可正常刷卡出监管区,该车于2021年6月3日13时33分刷卡出区,该票货物已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检验检疫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处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20.8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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