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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磷酸铁锂锂离子电池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9 18:44: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5次

当事人2024年1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磷酸铁锂锂离子电池一批。原申报商品名称:磷酸铁锂锂离子电池,商品编码:8507600090,商品价格:95680美元。经查验并取样送检,根据检测报告确认实际货物为旧机电。当事人“以旧报新”的行为违反《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进口旧机电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之规定。货物价值人民币84.4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发票、合同、清单、企业情况说明、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二《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908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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