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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化纤制运动背心等品名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11:23: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5次

2024年1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化纤制运动背心、化纤制针织衫等货物一批。2024年1月8日,梅沙海关经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的第9项货物:化纤制针织衫申报数量21737件、净重4322.78千克,实际数量11452件、实际净重2496.98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棉质针织衫,商品编码为6110200090,数量10285件、净重2231.4千克。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货物申报价格为人民币52.476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3.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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