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化纤制运动背心、化纤制针织衫等货物一批。2024年1月8日,梅沙海关经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的第9项货物:化纤制针织衫申报数量21737件、净重4322.78千克,实际数量11452件、实际净重2496.98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棉质针织衫,商品编码为6110200090,数量10285件、净重2231.4千克。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货物申报价格为人民币52.476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3.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