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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旧车载显示器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卫生检疫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11:41: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9次

2024年1月20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第二项货物规格申报为RF8717-031,第三项货物规格申报为RU5350-B51,产地均申报为韩国,实际进口货物规格均为D78F0535,产地均为马来西亚。当事人上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另查获未申报进口货物:1、旧车载显示器37个,23.85kg,商品编码8528591010,无牌无型号,原产地中国,单价40元人民币,总价1480元人民币;2、旧车载导航主板48个,11.3kg,商品编码8529909090,无牌无型号,原产地中国,单价28元人民币,总价1344元人民币;3、旧车载显示器主板25个,0.7kg,商品编码8529909090,无牌无型号,原产地中国,单价9元人民币,总价225元人民币;4、旧车载CD机2个,1kg,商品编码8519811900,无牌无型号,原产地中国,单价15元人民币,总价30元人民币;5、挂历11本,4.5kg,商品编码4910000000,无牌无型号,原产地中国,单价5元人民币,总价55元人民币。未申报进口货物第2、3、5项,应缴未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其中第2、3项货物属于实施检验监管的旧机电,当事人未报检,未实施卫生处理,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行为。未申报进口货物第1、4项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当事人违反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管理,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未实施卫生处理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反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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