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8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异常,发现报关单第一项铺面砖申报数量3000千克,实际重量2000千克;第二项铝门窗申报数量1860千克,实际重量560千克;第三项申报数量100千克,实际未见出口。另发现未申报货物:玻璃600千克、人造石台面350千克、木柜1000千克、户外塑木200千克、木椅20千克、木门及框200千克、大米20千克。当事人出口的未申报货物木柜、木椅、木门及框、大米为法定检验商品,其中大米货值为人民币240元,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木柜、木椅、木门及框、大米,货值合计人民币6340元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该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二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7项裁量: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