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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干铁皮石斛等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5 16:38: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9次

    2023年12月13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异常,发现当事人报关单第十一项大枣申报数量1660千克,实际重量1410千克。另发现未申报货物:干铁皮石斛(净重8.7千克,毛重30.7千克)、干海参44千克、干鱿鱼10千克、红薯干25千克、鱼干12千克、腊肉15千克、腊鸭40千克、干贝40千克、橙子5千克、腐竹20千克、豆干20千克、花生20千克。当事人出口的未申报货物干鱿鱼等十二项为法定检验商品,其中,干海参、干鱿鱼、红薯干、鱼干、腊肉、腊鸭、干贝、橙子、腐竹、豆干、花生,货值合计人民币2.5115万元,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干铁皮石斛、干海参、干鱿鱼、红薯干、鱼干、腊肉、腊鸭、干贝、橙子、花生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该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二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4018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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