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03日,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从深圳 湾口岸出境时被海关查验。经查验发现,上述报 关单项下第1- 2项商品“手持式智能电话机”, 实际均为旧品,当事人应报检未报检,被查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 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 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87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 一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 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