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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洁面乳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检疫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5 17:18: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5次

    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方式从深圳湾口岸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未申报的商品:1.洁面乳(3401300090)COSSET牌,8400件,1050千克;2.面膜(3304990049)COSSET牌,3920件,686千克;3.防晒乳(3401300090)COSSET牌,5g/支,51714支,546千克;4.精华乳(3401300090)DC.CHARLIE牌,2400支,240千克;5.洁面乳(3401300090)NING牌,880支,64千克;6.洗发水(3305100090)EXPRESSIONS牌,100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5.6783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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