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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润滑油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8 15:4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7次

(一)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当事人和实际管理人员,在明知海关对涉案货物归类税则号列为2710199100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仍共同指挥安排当事人 采 取 伪 报 商 品 税 则 号 列、转换申报口岸等方式,从深圳湾海关申报进 口 1 7 票 报 关 单 ,合计282462升Helix HX7系列壳牌喜力润滑油。该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1678595.88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72627.81元;

(二)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当事人和实际管理人员,在明知海关对涉案货物归类税则号列为2710199100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仍共同指挥安排当事人采 取 伪 报 商 品 税 则 号 列 、转换申报口岸等方式,分别从中山港海关、深圳湾海关申报进口4票报关单,合计32710升Helix HX7系列壳牌喜力润滑油。该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188156.82元,偷逃税款人民币42042.47元。

 以上行为,有笔录、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报关单、装箱单、买卖合同、检验报告、原产地证明书、企业报告、不起诉决定书等主要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走私进境货物HelixHX7系列壳牌喜力润滑油282462升;

 2.没收走私进境货物HelixHX7系列壳牌喜力润滑油32710升;

 3.对实际管理人员予以警告。

 鉴于上述走私货物已流入市场,无法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1305968.07元、等值价款人民币146114.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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